中共咸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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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重申“七条规定”狠刹领导干部借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收敛钱财歪风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2-09-11 16:44:28

近日,针对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中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现象有所抬头的问题,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专门下发通知,重申"七条规定":

一是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前5日内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填报《咸阳市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前报告登记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向其提醒注意事项。因客观原因不能事前报告的,要及时电话报告,事后一周内补报。事后10日内向有关组织部门填报《咸阳市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后报告登记表》,同时抄报纪检监察机关。

二是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要坚持适度、节俭的原则。严禁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三是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假借婚丧嫁娶、职务升迁、过生日、乔迁新居、子女升学、小孩满月等名义,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非亲属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凡是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钱物的,必须在三日内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并全额退回或上交所收钱物,也可存入纪检监察机关设在全市农行系统的"581"廉政账户。

四是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严禁动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公车。对于公车参与操办活动的,除使用人全额补交公务车辆运行所发生费用外,将严格追究公车所属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费用,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是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嫁娶和其它喜庆事宜过程中,不得进行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违纪违法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六是对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隐瞒不报的领导干部,要根据具体情节予以警示训诫或纪律处分;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领导干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认真查处;对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必须从严查处。

七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教育;要及时提醒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过程中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监督,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不监督、不制止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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