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市各级各单位和党员干部自觉依规依纪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切实推动脱贫攻坚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兴平市纪委监委联合兴平市委组织部出台《兴平市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为全市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所有单位和党员干部套上“紧箍”,确保在脱贫攻坚标准高、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目标,全面决战决胜脱贫攻坚。
《问责办法》共三章八条,对脱贫攻坚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作了具体的规定和细化。问责对象为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市级领导、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市“八办三组”和有包抓任务的各单位相关负责人、驻村“四支队伍”人员以及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其他人员。
按照工作职责、工作内容、程序环节梳理的10种情形进行问责。问责方式共5种,包括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包含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措施)、党纪政务处分。为强化结果运用,《问责办法》规定,被问责的党政主要领导所在单位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受到问责的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020年是脱贫攻坚工作的收官之年,时间紧、任务重,但部分镇(街道)和主责单位、部分帮扶责任人在脱贫攻坚上还存在畏难情绪和得过且过的思想,制定问责办法既是鞭策,又是激励,更重要的是将脱贫攻坚工作的责任和压力层层传递到基层、传递到每一名党员干部。”兴平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