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咸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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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背后的纪与法
来源: 作者:佘应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1-12-31 19:42:09

因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纪检机关根据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纪检机关承办部门对因酒驾被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违纪问题,一般不经过初核,直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予以立案审查。对于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一般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因醉驾被判处刑罚的,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一般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尽管承办部门量纪时已“因人而异”,但被审查对象往往会“喊冤叫屈”,究其“病灶”,均在“前因”。

酒,在人类文化的历史长河中,已不仅仅是一种客观的物质存在,而是一种文化象征,酒文化是中华民族饮食文化的—个重要组成部分,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逢年过节,三五亲朋,畅言豪饮,已成传统。被审查对象也往往会以“不喝不行”“喝了一点”等“前因”“喊冤叫屈”,使处分失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之目的。为此,承办部门不能因程序简化而将审查工作形式化,直接照搬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必须深挖细究“前因”。

审查过程中要了解饮酒事由、地点、参与人情况,同时要深挖费用及支付渠道,是否存在违规接受宴请、公款吃喝等违纪违法行为;要充分调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书或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被审查人对处罚、刑罚的态度,以及复议、上诉等可能影响处分效果的的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过程中要将思想教育贯穿始终,使其深刻认识到酒后驾车是严重危害交通安全、害人害己害社会的行为,使其既体会到纪法的约束和刚性、又体会到组织的关心和关爱;要将执纪工作的政治性落实到审查全过程,以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之办案效果,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捍卫人民权益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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