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咸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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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走读式”谈话树牢安全意识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0-12-23 09:47:44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审查调查工作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全国已经报告多起“走读式”谈话对象非正常死亡事件及安全事故,因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守住审查调查工作底线,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审查调查安全。

充分准备,做到心中有数。在开展“走读式”谈话前,承办部门应当事先进行谈话安全风险综合评估,要对被谈话对象个人履历、身体状况、性格特点、家庭关系、工作表现、为人处事等方面做到“六必知”,全面系统的做好安全风险综合评估。承办部门(纪委监委各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干部监督室等履行审查调查职能的部门和跨室组建的审查调查室)起草《关于对反映某某同志有关问题进行谈话的请示》,并附工作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工作方案中应当根据谈话对象的个人情况拟定安全预案,做到“一人一预案”,逐项列明风险点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突出安全,严守“两个底线”。坚守“对象审查谈话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安全护送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的”两个底线。一方面在开展纪律审查调查工作中,谈话前按照相关要求对谈话室进行安全检查,对谈话对象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对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物品,暂予保管,由医护人员对谈话对象进行身体检查,向谈话对象讲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在谈话过程中,密切关注谈话对象身体状况和情绪变化,不适宜继续谈话的,应当中止;中止谈话后,应当始终由两名以上人员全程陪护谈话对象,确保其始终处于可控范围,做到依纪依法文明谈话。第三,审查调查组应当对接送人员进行“两不许一报告”告知,即在接送过程中不许讨论案情、不许打听谈话内容,发现谈话对象有异常举动要及时报告。谈话对象为非中共党员、非公职人员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与谈话对象充分沟通,确定合适的接送人员和方式。

加强监督,严肃追究责任。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当加强日常监督,对谈话审批、承办部门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谈话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谈话对象合法权益保障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及时通报。对谈话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排除,谈话过程中失职、渎职发生安全事故事件的,或对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处置不当、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及时总结,树牢安全意识。做好初核工作,为审查调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使调查方向更如明确,学握情况更加准确,立案后进展更加顺利,把安全风险降到最低,力争获取有效的客观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制定安全预案切勿重视不够,嫌麻烦,“千篇一律”“点到为止”,甚至套用模板成了形式主义。要根据审查调查工作实际,根据每一个案件的不同情况,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状况,有针对性的做好预案。同时还要做到重要事项请示形成书面材料,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及检查督促情况形成书面记录,讯问工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重要谈话询问全程录音录像。

(泾阳县纪委监委 屈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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