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咸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咸 阳 市 监 察 委 员 会
关于印发《咸阳市纪检监察干部职工
饮酒四条禁令》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市直机关纪工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作风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严肃工作纪律,现将《咸阳市纪检监察干部职工饮酒四条禁令》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都要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高度,充分认识“禁酒令”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自觉性,做到令行禁止,用实际行动推进反“四风”深入发展。
二要加强宣传教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禁酒规定,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要广泛宣传禁酒规定,明确纪律要求,教育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严格遵守禁酒规定,自觉树立良好形象。
三要严肃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纪律要求的,根据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问题多发频发,或者因发生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中共咸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咸阳市监察委员会
2018年1月19日
咸阳市纪检监察干部职工饮酒四条禁令
第一条严禁工作时间内饮酒,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含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它含有酒精的饮料)。
第二条严禁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饮酒。
第三条严禁工作日以外过量饮酒、酗酒。
第四条严禁酒后驾驶公务用车和私家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