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咸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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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定位的思考
来源: 作者:市纪委管理员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4-01-22 15:27:56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纪委监察部对纪检监察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部署,提出了“转思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新要求。在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明确职能定性和职能定位,找准主业,狠抓主业,发扬“钉钉子”精神,不断把反腐倡廉建设推向深入。


    一、履职现状


    目前,纪检监察机关除抓好职能任务外,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方面介入过多。以我们兴平为例,2012至今,我市纪委监察局以文件确定参与的各种领导小组共50个,其中,关于调整部分机构组织领导组成人员的通知(包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关于成立“刹歪风、治顽疾、提效能、促发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和干部纪律作风转变年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等与纪检监察业务直接相关的议事机构3个;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等长期性议事机构34个;体育场改造工程、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公路环境综合整治等阶段性议事机构13个,职责任务泛化的问题比较突出,参加的领导小组多、会议多、检查考核多、配合工作多、临时任务多,有些工作超出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不仅造成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疲惫,还导致核心职能虚化、弱化,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推进。


    二、原因分析


    造成目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任务泛化的原因既有体制机制方面的因素,也有认识上扩大的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社会转型、政府职能转变等一系列改革的深入,各种社会利益和矛盾相互交织,政策措施和改革措施的推行面临更多的阻碍,施政的难度加大,在双重领导体制不够具体化的情况下,纪检监察工作覆盖面也随之不断扩大。同时,在对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理解上,一些领导将执法监察等同于行政执法,将效能监察等同于效能建设,将纠风整纪等同于行风管理,在工作部署和工作调度上,过多地借助和依靠纪检监察职能来推进具体工作,造成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参与和干预社会经济事务,越俎代庖,实质上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职上的“越位”。


    三、对策建议


    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是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包括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斗争,这是法定的“主业”。职责定性是以人为中心,对监督的再监督、对检查的再检查、对执法的再执法,扮演“专门监督、纪律保障”的角色,履行监督和惩戒的专门职责。建议采取自上而下的办法,科学界定职责范围,明确“主业”,对超出职能范围事项进行集中清理,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规范,解决好介入工作过多、精力过于分散、工作重点难以保证的问题。一要拉回“越位”。比如说,在当前的征地拆迁、单项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等事项中,纪检监察机关全程介入,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常常扮演 “挡箭牌”、“灭火队”的角色,使专门监督代替部门担起具体责任,既背离了职责主旨,也不符合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现代管理理念,必须回归“职能部门监督的再监督”本位,不应参加职能部门现场监督工作。二是纠正“错位”。对打击传销、安全生产、卫生整治等本应由相关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具体事项,应严格区分专门监督和职能监督、层级监管、政务督查的职责边界,不再参与日常监督、检查、考核事项,不应作为成员和联席单位。三消除“缺位”。对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查办案件、加强廉政教育、查处“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等“主业”必须主动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工作实效;对建筑、土地等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领域的监管,应主要通过加强廉政风险分析、提出监察建议、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形式,在完善防控机制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上做文章。同时,要以发展的眼光来审视和对待“主业”, 树立“纪检监察机关虽不直接参与中心工作,但决不能游离于中心工作之外”的理念,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决策部署,主要通过查问题、提建议、抓问责,督促职能部门抓好落实。


    (作者:兴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史朋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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