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派驻机构工作,持续深化派驻机构改革,近期,长武县纪委监委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理顺工作关系和程序,使派驻机构切实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
《通知》规定,派驻机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对县纪委监委负责。要突出监督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和驻在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及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下属单位的监督。
《通知》明确,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不承担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日常工作。驻在部门与派驻机构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派驻机构作为县纪委监委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县纪委监委机关开展工作,对县纪委监委机关负责,不受驻在部门领导。
《通知》要求,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二者之间要形成监督合力,派驻机构的监督责任和驻在部门的主体责任,是互相促进、共同作用的有机整体,要形成“两个责任”同向发力、联动贯通、一体落实的工作格局。派驻机构既要坚持原则、严抓严管,又要切实做到融入,应秉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公平公正监督执纪执法,让驻在部门党员干部感受到监督的“温度”,而不是“找事儿”心理,管人心态。
“出台制度,就是对派驻机构定位的进一步明确,确保派驻机构发挥好监督作用,推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长武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