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派驻监督工作机制,赋予派驻机构监察职能,近期,长武县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关于深化长武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深化派驻机构体制改革。
《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全面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赋予派驻机构监察监督权限、健全审查调查工作机制、加强派驻机构制度建设和服务保障、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及组织领导8部分22条内容。
《意见》指出,派驻机构是县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县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首要任务是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和驻在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时准确发现问题,有效发挥探头作用。派驻机构通过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督促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督促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承担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的日常工作。
《意见》强调,各派驻机构实行县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县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县纪委副书记(常委)、县监委副主任(委员)分管,相关部(室)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管理、服务和保障,县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常委)、副主任(委员)定期主持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约谈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完善派驻机构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工作制度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监委述职制度。派驻机构至少每半年向分管副书记(常委)、副主任(委员)报告1次工作,重要事项随时报告,每年年底向县纪委监委述责述廉。县纪委监委会同有关方面负责提名、考察派驻机构领导班子有关成员,组织和指导派驻机构干部教育培训等。
《意见》规定,县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是县纪委监委的派出机构,在县纪委监委、县直机关工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领导县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纪律检查工作,机关纪检机构查办的一般党员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违纪案件报县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备案;与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根据县纪委监委授权,对派驻机构查办的非县委管理驻在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审理。
《意见》要求,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工作要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纪委监委要切实担负起专责,加强对相关部门和领域的直接领导和指导,加强改革协调,严格组织管理,督实服务保障。要加强对改革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督察督办,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确保改革方向不偏、改革任务有效落实。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要做好与自身职责相关的机构设置、编制安排、人员配备等工作,全力支持配合改革推进。涉及改革工作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改革要求,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合理配备人员、改善服务保障等方面,拿出务实举措,确保改革要求落实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