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张某在具体负责粮食补贴申报过程中多报补贴款的行为,不能片面的定性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村干部张某作为该村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简单地以每年联合社向村委会流转的土地面积作为申报依据,在某些地块未实际种植粮食的情况下,虚报粮食补贴亩数。但是,张某在主观上不存在虚报套取补贴款的故意,问题主要在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对上级补贴政策没有吃透,在没有实地核实的情况下,错报补贴面积,而且多申请的补贴款也长期放置于联合社对公账户内,并不存在挪用或者私分的情况。我们认为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考虑违纪情节较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彬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向某镇纪委反馈一案卷在定性量纪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彬州市纪委监委坚持关口前移,建立“一案一清单,一案一反馈,一案一整改”工作机制,及时向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镇(街道)纪(工)委反馈在案件定性量纪上存在的问题,共同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今年以来,彬州市纪委监委对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办理的143件案件进行了审理,纠正定性量纪问题4个。
“案件细节决定案件质量,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始终做到严谨细致,对于条款的理解不能死记硬背、生搬硬套,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深入细致思考,确保案件量纪精准、避免畸轻畸重。”彬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说道。在查处某村干部违规挪用本村扶贫互助协会资金用于村集体修路案件时,办案小组提出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建议。在审理中,发现村干部挪用资金周期不足一个月,且款项是用于村组道路硬化,方便群众出行,增加经济效益。鉴于此,市纪委及时实施容错减责机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案件审理室以室务会议的形式,在定性量纪上反复推敲、集体商讨,对于定性“吃不准”的案件,及时向上级纪委相关部门请教,力求做到定性量纪尺度精准把握。
同时,彬州市纪委监委定期召开案件质量评查会,对移交审理的每个案件,从线索来源、初核、立案,到笔录制作、定性处理、处分决定宣布和执行等全过程予以“一案一评查”,将发现的问题、案件质量评定等次和补证意见以反馈清单的形式下发给相应的镇(街道)纪(工)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就提高案件质量提出整改建议。
“今年以来,全市纪检监察组织办理的案件中,申诉和复查案件为零。”彬州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道。接下来,彬州市纪委监委将继续坚持边实践边总结,不断加大在审理模式、指导方式、沟通协调、监督制约等方面的积极探索,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进一步提高全市纪检监察组织执纪执法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