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为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促进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乾县纪委监委在纪检监察系统内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一、各镇办纪(工)委、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室)部及相关纪委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有2个方面
1、涉及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应向县纪委监委请示的案件及有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和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
2、党组织其他请示报告事项,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镇办纪(工)委、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室)部及相关纪委不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有2个方面
1、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县纪委监委就有
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不必向县纪委监委请示。
2、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不必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三、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1、镇办纪(工)委、乾陵纪委、县社区中心纪委、县直机关纪工委及县工业园区纪委一般纪检监察干部的普通党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2、镇办纪(工)委、乾陵纪委、县社区中心纪委、县直机关纪工委及县工业园区纪委领导干部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同时应当向县纪委监委请示报告。
3、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室部、县委巡察机构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县纪委监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4、党员、领导干部其他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内容、方式、程序,严格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五、重大事项报告要确保第一时间报送,严禁迟报、漏报、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