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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市纪委监委繁简分流提升案件办理效率
来源: 作者:兴平市纪委监委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0-04-27 09:11:06

为进一步保障案件质量,加强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工作衔接,实行案件办理繁简分流,提升审理工作质效,兴平市纪委监委探索实行分类适用案件办理程序审理党纪政务案件,研究制定《兴平市纪委监察委分类适用案件办理程序审理党纪政务案件工作办法(试行)》。

《办法(试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党纪法规制定,共4章21条,对分类适用的依据、原则、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做到了既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又分类适用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契合了中省纪委监委相关规定,极大的提高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办法(试行)》明确,简易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对党纪政务案件办理的普通程序进行简化或合并的一种案件办理程序,包括受到刑事处罚、受到生效的行政处罚和案情简单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及时回应、报结的三类案件,前置条件是这类案件不需采取“留置”及暂予扣留、封存物品,查询、冻结存款等措施,经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且被审查调查人应对违纪事实没有异议,做到了严格适用、审慎适用,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办法(试行)》规定,对被审查人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案件承办室不再履行立案审批程序,案件承办室提出处分意见并重点提取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有关资料后,直接移送审理,案件审理室不再进行审理谈话和违纪违法事实见面、不再制作《阅卷笔录》,可依据生效的司法裁判,直接提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意见,提请纪委常委或监委委务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对被审查人受到行政处罚及其他简单案件,由案件承办室提取相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调查核实,宣布立案、谈话和违纪事实见面和移送审理可一并进行。

“分类适用案件办理程序,是我们工作中的一个大胆尝试,我们对散见于各个党纪法规的一些简易办案程序进行了归纳、整理,可以有效提升刑事处罚案件、行政处罚案件和一些简单案件的办理效率”,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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