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推动工程建设项目高质量实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完善制度建设,制定印发了《关于对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常态化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咸阳市生态环境系统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承建或由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当地政府实施的生态环境工程项目,货物类、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参照执行。
《办法》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用制度管人管事,带头以身作则,作出廉政公开承诺;通过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与项目相关人员签订《工程项目建设廉政承诺书》《工程项目建设廉洁自律目标责任书》,为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廉”层层添把“廉政锁”。
为了实现监督常态化,《办法》要求驻在部门建立全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台账,并按季度向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报备相关情况;要求各单位坚持“依规依法、客观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为每个工程建设项目同步建立廉政档案,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的清廉底色。
驻局纪检监察组将以《办法》为指向,落实落细各项监督措施,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及货物类、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为党风廉政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共筑“廉政堡垒”、夯实“合作阵地”。